
基本釋義
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(guī)定:黨員有作風紀律方面的苗頭性、傾向性問題或者違犯黨紀情節(jié)輕微的,可以給予談話提醒、批評教育、責令檢查等,或者予以誡勉,不予黨紀處分。
一是有作風紀律方面的苗頭性、傾向性問題;二是違犯黨紀情節(jié)輕微。其中,違犯黨紀情節(jié)輕微是指黨員雖然有違紀行為,但行為的性質、情節(jié)以及危害很輕,尚未達到應受紀律處分的程度。
對具有上述情形的黨員不予黨紀處分,同樣不能放任不管,而是視情給予談話提醒、批評教育、責令檢查、誡勉等處理。
一是是否立案審查要求不同。不予黨紀處分既可以在立案審查后適用,也可以在未立案審查的情況下適用;免予黨紀處分必須在立案審查后方可適用。
二是是否可以與組織處理同時適用要求不同。不予黨紀處分后不得同時給予組織處理;免予黨紀處分的,可以同時給予組織處理。
三是是否可以同時談話提醒要求不同。不予黨紀處分的可以同時給予談話提醒;免予黨紀處分的,不得同時給予談話提醒。
四是是否作出書面結論要求不同。不予黨紀處分的對書面結論沒有要求,其中給予誡勉處理采取書面方式的可以作出《關于給予xxx誡勉處理的決定》;免予黨紀處分的,應當作出書面結論。
五是是否以被審查黨員的行為構成違紀為前提要求不同。不予黨紀處分的,被審查黨員的行為既可以構成違紀,也可以是有作風紀律方面的苗頭性、傾向性問題;免予黨紀處分的要求被審查黨員的行為必須構成違紀。
六是是否應當與被審查黨員進行違紀事實材料見面要求不同。不予黨紀處分的沒有此要求,其中給予誡勉處理的,依照《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(guī)定,應當將誡勉所依據(jù)的違紀事實材料同被審查黨員見面核對;免予黨紀處分的則必須將所依據(jù)的違紀事實材料與被審查黨員見面核對,聽取其陳述和申辯。
七是是否屬于違紀情節(jié)輕微要求不同?;诒粚彶辄h員的行為構成違紀,不予黨紀處分的,應當是違紀情節(jié)輕微;免予黨紀處分的則不屬于違紀情節(jié)輕微,根據(jù)被審查黨員的違紀事實,本應給予其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,但其具有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十七條規(guī)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條例分則中另有規(guī)定。
八是審批權限要求不同。免予黨紀處分的,須按照給予被審查黨員警告處分的批準權限履行處分審批程序;不予黨紀處分的沒有此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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